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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男。

被告曾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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