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xx,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镇。
被告杨xx,男,196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xx与被告杨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颜xx承担。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