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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珠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长肖雄芳

审判员阳福明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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