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珠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长肖雄芳
审判员阳福明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