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以及被上诉人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5,000元。
二、被上诉人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放弃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2007年度的理赔。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支付给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5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承晔
审判员嵇瑾
代理审判员叶铭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