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女,(基本情况略)。
被告袁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袁某。现因被告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盘某与被告袁某于2000年12月28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袁某。2012年4月,被告袁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盘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袁某由原告盘某自行抚养,袁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