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