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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本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演集路X路口利用自制的钥匙盗窃张峰奥迪110型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人王XX的证言、被害人张X的陈述、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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