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乡麦市X组。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组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郭强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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