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王某甲于2012年2月13日以庭外和解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周某、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邓某尧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