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涂克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