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姚春艳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秋,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x锋。婚后被告好吃懒做,赌博饮酒不顾家,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自2009年正月外出打工至今,一直没有和被告有过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两个婚生孩子随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两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2003年8、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秋,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x锋。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夫妻矛盾,原告于2009年正月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过被告家,也不再与被告有任何联系,双方分居已有3年多时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又缺乏沟通交流,使夫妻矛盾不断恶化,最终导致双方分居3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与客观事实相符,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对婚生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原告主张两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但被告提出的抚养费过高,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原告的支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本院认为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黄x离婚;
二、婚生孩子黄x秋、黄x锋由被告黄某抚养,由原告李x在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给被告黄x,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曦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