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诉陈XX、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民,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继红,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嵩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嵩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XX、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建民、杨继红,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王某某,被上诉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XX系水泥经销户,经常到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订购水泥。2008年9月6日,陈XX通过付红栓订购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24.5万元的水泥。陈XX付款后付XX给陈XX出具有收据,并注明2008年11月底付清。到期后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未付陈XX水泥。经嵩县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XX已退回其客户货款x元并赔偿其客户由于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x元。

另查明,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科办公室的宣传栏中及宣传彩页上联系电话均有付红栓的电话x.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给付XX分配有销售区域和销售任务。并按照付XX的销售量支付付XX提成。付XX印制有名片,其职务是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并以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水泥。还查明,付XX不是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册的正式职工,但按照其销售数额从公司领取提成。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XX向付红栓付款购买水泥,有付XX打收据为凭,双方合同成立,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销售区域和销售科办公室宣传栏的显著位置及宣传广告彩页上联系电话处均打印有付红栓的电话,并给付XX分配了销售区域和销售任务,且付XX销售水泥也是以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的,应视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授予了付XX水泥销售权。加之长期以来陈红跃一直用同样的方式通过付XX购进水泥,陈红跃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付XX是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陈XX所订购水泥的款项虽然是付给了付XX本人,未付给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但这种结果是由于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不明所致。因此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应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向陈XX承担责任。付红栓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付XX未按时发货,陈XX要求退回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付XX未履行合同,给陈XX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回原告陈XX水泥款24.5万元;二、被告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陈XX损失x元;三、被告付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00元,由原告陈x元,被告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付XX承担784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部分,原告陈XX已垫付,执行标的款时有被告一并支付原告陈XX。

上诉人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付X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缺乏证据佐证。二、付红栓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综合上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XX的诉讼请求,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

被上诉人陈XX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经审理查明情况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6010元,由嵩县陆浑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高玲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冬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