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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男。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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