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男。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