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一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卫忠,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陈松辉。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李某乙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王某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某、李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红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及唐某与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被上诉人夏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邹卫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本案中的赔偿款是否实际给付等事实尚需进一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唐某、李某乙。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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