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女。
委托代理人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尹某与上诉人文某及被上诉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文某给付上诉人尹某赔偿款人民币62,300元,减去文某已支付的22,300元,剩余40,000元当即支付;
二、双方就本案涉及的纠纷相互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尹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文某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