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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邓某乙诉原审被告顾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乙。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丙。

委托代理人顾某丁。

原审原告邓某乙诉原审被告顾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代理审判员黄勇参加评议,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为被上诉人顾某丙的岳父董学林购买上诉人邓某乙之夫赵昌寿的永州市X区撒珠井X号房屋归被上诉人顾某丙所有;

二、被上诉人顾某丙于2012年1月16日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邓某乙购房款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被上诉人邓某乙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禹楚丹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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