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上午,一王姓女子在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和一名陈姓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陈XX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