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
负责人汪某,该局局长。
被告常德市X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黎某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和被告常德市X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1年5月7日,原告黎某搭乘摩托车时在途经常德市X组时,因二被告在电网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任何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原告搭乘的摩托车被横跨路中的线挂倒,造成原告人身受伤,造成各项损失108924元,而二被告拒绝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常德市X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但原告本人有过错,被告方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7日,原告黎某搭乘周某某的摩托车途经鼎城区X组时,被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与被告常德市X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施工电网改造的电线拌倒,造成原告左桡骨中段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原、被告因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损失1089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与被告常德市X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黎某各项经济损失52640元,原告黎某的其它损失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原告方负担400元,二被告负担8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