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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将弟媳张某某家的院墙推倒,张某某听见响声出来质问龚某某,二人发生争吵。龚某某用抓钩朝张某某腰、背部殴打,致其L2椎体压缩性骨折、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达成调解协议,龚某某赔付张某某的住院费、药费,张某某不再追究龚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为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辩称,张某某搂住我的腰,我掰开她的手,推了她一下,没用抓钩打她。无论怎样都是我的错,责任都在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我弟龚某一在其楼前,我楼后垒个墙头,因为这块地有争议,我不让他垒,以前被我推倒一次了。2010年5月28日晚上9点左右,我见墙头又垒上了,我气得就把墙头又推倒了。龚某一和其爱人张某某、儿子龚某二听到墙头倒塌的声音就出来了,龚某一拿个抓钩,张某某搂住我的腰,龚某一用手往我身上打,龚某二用砖头砸我后背。后来我媳妇把我拉走了。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0年5月28日晚上8点多钟,我听见俺家的墙头倒了,俺丈夫和我就要出去,我怕丈夫出事,就把他锁在家了。我出来后看见龚某某正用抓钩扒俺家的墙头,我就问为啥扒。龚某某就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摁倒,用抓钩把子朝我身上、腰上、胸部乱打,他把我打晕就走了。

3、龚某一的证言,5月28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爱人在家看电视,忽然听到我家墙头倒塌的声音,我和爱人就出去看,看见龚某某手里拿个抓钩子在我家墙外站着,我爱人怕龚某某打我,就把我硬拽到院子里,从外面挂上门。我爱人就去找龚某某,因我家墙头低,我在院里能看见龚某某和我爱人。他俩刚说几句话,龚某某用抓钩子把朝我爱人胸、腰部打,打了几下,我爱人抓住了抓钩子把,并喊“救命”,龚某某又用脚朝我爱人身上乱踢,直到把她打倒在地昏了过去才停手。我没敢出去,打电话报了警。

4、龚某三的证言,我听见外边俺孙女龚某四哭,就出去看,俺大儿龚某某扛了一把抓钩子,我就过去看俺二儿媳妇,俺二儿媳妇躺在地上,我问她元臣打你哪地方了,她说打住腰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5、龚某五的证言,我来到后看见我妈张某某在新建的房子前睡着,我连喊几声她没有搭理我,我认为她不行了,就哭。正哭着我妈醒了过来,用微弱的声音对我说:“我快被你大爷用抓钩子打死了,连打我几次。”

6、龚某二证明其母亲张某某被龚某某打住腰了,其也用手打了龚某某。

7、法医鉴定证明,2010年5月31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系轻伤。

8、协议书证明,2010年6月7日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张某某住院费、药费,张某某不再追究龚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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