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退还王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