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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铜川市人民医院XX科工资核算员,现待岗,家住(略)(户籍地(略):(略)X区X路XX号X号楼X单元X楼X号)。2011年11月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某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代检察员贾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铜川市人民医院XX科工资核算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重名重帐号、别名重X的手段,虚报单位职工尚X(系张某丈夫)的工作生活津贴19090元及工资10050元;并采取重名重帐号的手段虚报其个人工作生活津贴2385元,共计侵吞公款315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向王某区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315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结算票据、银行财务凭证、铜川市医院单位性质证明、审计取证单、医院工作生活津贴表、工资表及证明材料、侦破报告、视听资料、银行存折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手段侵吞公款3152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审计部门对其调查核实时不仅如实交代了虚报的工作生活津贴19090元,还主动交待了审计部门不掌握的虚报的工资10050元,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赃款31525元予以追缴(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人民陪审员刘欣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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