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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申请获批延长审限一个月,被告人谢某乙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两人已判决)、李某丁茂(脱逃)到武鸣县X村广上屯陶某家牛栏,盗走陶某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已判决)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二、200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定民屯、长古屯的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丁仕家牛栏,分别盗走李某丁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李某戊一头价值4500元的母水牛、李某丁仕一头价值35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三、200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岜江屯覃武荣、覃瑞丰家牛栏,分别盗走覃武荣一头价值5200元的母水牛、覃瑞丰一头价值55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四、200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到武鸣县X村曾某屯曾某安、曾某忠家牛栏,分别盗走曾某安一头价值4000元的母水牛、曾某忠一头价值6000元的母水牛(将牛拉到村外后牛受惊逃脱)。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曾某安的母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五、200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农场旧圩屯马满皎家牛栏,盗走马满皎一头价值48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六、200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南宁市X区宁武农场下豆屯黄钿金家牛栏,盗走黄钿金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七、200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武鸣县X村陇旁屯磨思乐家牛栏,盗走磨思乐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八、200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到武鸣县X村小本屯梁文东、梁善仁家牛栏,分别盗走梁文东一头价值6000元的母水牛、梁善仁一头价值4800元的公水牛。后由曾某联系覃增林驾驶车牌号桂x农用后推车到附近公路旁将牛装上车,当覃增林准备驾车驶离时被群众发现拦截并将其抓获,谢某乙、曾某逃离现场。

九、200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定民屯韦焕勤家牛栏,分别盗走韦焕勤一头价值4800元的母水牛和一头价值1500元的公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200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桥益屯黄振忠家牛栏,分别盗走黄振忠一头价值5200元的母水牛和一头价值1800元的公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一、200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南宁华侨投资区民涵农场红泥屯邓某瑶家牛栏,盗走邓某瑶一头价值58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二、200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板台屯谢某宗家牛栏,分别盗走谢某宗一头价值4800元的母水牛、一头价值3200元的公水牛和一头价值28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三、200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李某丁茂到武鸣县X村桥力屯覃华青、覃华明、覃华观家牛栏,分别盗走覃华青一头价值4200元的公水牛、覃华明一头价值3200元的母水牛、覃华观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四、200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南宁华侨投资区农科所卢大武家牛栏,盗走卢大武一头价值65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十五、200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乙伙同曾某、谢某到武鸣县X村伏康屯石玉宝、韦达标家牛栏,分别盗走石玉宝一头价值5000元的母水牛、韦达标一头价值4500元的母水牛。后由曾某联系一厢式货车将牛装车运往南宁市安吉牲畜市场销赃。

被告人谢某乙于2011年12月13日到武鸣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曾某、谢某丙证言、被害人陶某、李某丁、李某戊等23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谢某乙在与同伙的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相对于主犯曾某的作用较轻,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酌情某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乙的犯罪性质、情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予以其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益

人民陪审员谭庆仁

人民陪审员谢某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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