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钟某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多次实施盗窃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将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0年至2011年,共盗窃摩托车9台,价值21840元;人民币200元,港币1000元。介绍刘某、熊某(均已被判刑)销售盗窃所得的摩托车5台,经鉴定,价值18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盗窃

1、2011年6月旬,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场菜市场附近,将彭某丙停放在“湘江油漆店”门前的一台圣得龙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将车子的车架和电机拆开销给一收废品的,得赃款24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2、同年8月4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X街X号楼下,将李某丁停放在此的湘x红色本田万里行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程某,得赃款148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

3、同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场X栋X梯间楼下,将郑小良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被告人程某,得赃款148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

4、同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X街X巷X号楼梯间,将曹星停放在此的一台南方助力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一收废品的。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5、同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场附近的“大风车幼儿园”,将李某波停放在此的一台湘x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程某,得赃款1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760元。

6、同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场X栋X单元楼下,将李某根停放在此的一台湘x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沧水铺镇X路人,得赃款178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640元。

7、同年8月18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朝阳市X街“一帘幽梦”美容美发店楼下,将何基超停放在此的一台湘x红色劲力男式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沧水铺镇X路人,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840元。

8、同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汉森制药厂对面的同升小区,将张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湘x女式摩托车盗走,并将车销售给沧水铺镇X路人,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840元。

9、同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钟某窜至益阳市X区,将高峰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韩玲助力车盗走,后停放在家。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10、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钟某伙同叶世友(基本情况不明)窜至赫山区X区,用铁锤将吴宏伟停放在此的大众宝来车车窗砸烂,盗得现金人民200元,港币1000元。

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

1、2011年7月8日21时许,刘某、熊某因无钱吸毒,窜至宁乡县X街X路太太服装店面前,由熊某放风,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十字扳手”撬锁,盗走谢科健价值3200元的红色豪爵男士二轮摩托车(牌照湘x)。第二天,经被告人钟某介绍,将所盗摩托车销赃给八字哨镇一个外号叫“刘某”的人,得赃款1600元,刘某、熊某各分得500元,其余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供刘某、熊某、钟某三人吸食。

2、同年7月29日20时许,刘某、熊某因无钱吸毒,窜至宁乡县人民医院地坪内,由熊某放风,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十字扳手”撬锁,盗走欧伟价值4500元的红色豪爵男士二轮摩托车(牌照湘x)。第二天,经钟某介绍,将所盗摩托车销赃给赫山区X镇X路人,得赃款1300元,买了200元的毒品,由三人一起吸食。

3、同年8月2日21时许,刘某、熊某因无钱吸毒,窜至宁乡县X街华夏网络的斜对面,由熊某放风,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十字扳手”撬锁,盗走易旭价值3000元的红色钱江男士二轮摩托车(牌照湘x)。第二天,经被告人钟某介绍,将所盗摩托车销赃给沅江市X路人,得赃款1200元,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4、同年8月7日24时许,刘某、熊某因无钱吸毒,窜至赫山区X镇X街的宾馆网吧前,由熊某放风,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十字扳手”撬锁,盗走刘某的价值3800元的红色钱江男士二轮摩托车。第二天,经被告人钟某介绍,将所盗摩托车销赃给沧水铺镇X路人“哥价”,得赃款900元,用于购买毒品供三人吸食。

5、同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熊某因无钱吸毒,窜至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的一个消防通道内,由熊某放风,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十字扳手”撬锁,盗走徐正权价值420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男士二轮摩托车。第二天,经被告人钟某介绍,将所盗摩托车销赃给赫山区X镇X路人,得赃款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曹星、彭某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证人程某、彭某乙、张某、刘某、熊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说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是盗窃所得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的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某华

审判员熊某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