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镇×××村X组。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市X镇×××村委会。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市X镇×××村委会。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市X镇×××村委会。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市X镇×××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于×、于×××、于××××、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