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某某。
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潘某某、张某某与杭某某一致同意解除2007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市军缘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产权归潘某某、张某某所有。
二、潘某某、张某某退还杭某某定金x元,补偿x元,共计x万元,其中潘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杭某某x元,2010年9月20日前给付x元,余款2010年11月20日付清。如不按期履行,杭某某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扣除已付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潘某某、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