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址××市X区××路××号。
被告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市X村委会,现住××市X区××街××号。
原告伍××与被告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诉称:原、被告在合伙期间经结算欠原告本金及利润30000元,并于20××年2月12日出具一张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5000元。被告伍××辨称:属实,愿意按计划还款。
经审理查明,20××年前,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合伙承包建筑业务。20××年2月12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工程款未收回为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自愿在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伍××人民币××××元;
二、原告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