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2010年1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从西平县城租乘孙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当行至西平县X乡X村河堤处时,被告人李某对孙某某殴打后实施抢劫,因被人发现,抢劫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开庭时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某君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