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x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x某诉被告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32.50元,减半收取8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永明
审判员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