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公务员,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公务员,住(略)-2-X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公务员,住(略)。
以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副社长,住广东省广州市X街X号。
以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旅游出版社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1区X楼。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魏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起诉称:三原告系《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2月第1版)一书的作者,三原告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2000年6月第1版,定价880元,全书四卷,作者署名为主编徐进、副主编李先创,印数3000套,版心文字为38行×38字)第4卷第1、2、5、6章的部分内容剽窃了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一书中第1、6、10、12章的内容,总计(略)字;同时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旅行社运行及管理实务全书》(下)(2000年5月第1版,全书定价580元,分上、下两卷,印数3000套,作者署名为主编徐进、副主编徐建)第1、2、3、4章的部分内容剽窃了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一书中第1、3、12、13章的部分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一书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立即停止印刷和销售《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及《现代旅行社运行及管理实务全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支付原告因诉讼的合理支出(略)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答辩称:被告出版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及《现代旅行社运行及管理实务全书》是正式出版物,被告严某按照出版审查程序和要求,充分履行了对稿件的审查义务;答辩人没有从中获得利润;答辩人已经停止销售该书;即使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应该由该书主编徐进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燕山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旅游开发规划及景点景区管理实务全书》第4卷及《现代旅行社运行及管理实务全书》(下);
二、北京燕山出版社给付魏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一万元(于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日前给付);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北京燕山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