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区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屈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村委会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李XX诉被告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屈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屈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