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X区XX,地址永州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系该社干部。
被告钱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永州市X区XX诉被告钱XX金融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X区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X区XX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区XX撤回对被告钱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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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