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X村白马屯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艾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刘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XX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刘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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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