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乡XXX村X组,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凤凰园XX路XXX宿舍,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潘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潘XX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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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谢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