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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邓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村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邓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镇XXX村X组,现住永州市X区XX路珍珠花苑X栋XXX号,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邓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邓某荣支付唐善荣工程款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邓XX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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