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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岳阳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蒋某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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