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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汽车有限公司、宋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XXXXXX协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XXXX路。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协会,地址:永州市X区河东XXX。

负责人宋某,该协会会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汽车有限公司、宋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协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永州市x协会赔偿宋某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州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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