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不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后三起犯罪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对被告人周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某以“只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同飞、王晓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