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冯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