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
被告谢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谢XX丈夫宋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路产权号为x号门面(价值x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谢XX丈夫宋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路产权号为x号门面(价值x元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