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冷水滩区X组。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XX、陈某与被执行人唐XX、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确定:唐XX、陈某支付马XX、陈某欠款x元及利息。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