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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退休职工,住冷水滩区XXX路零陵XX宿舍X栋X楼。

被执行人易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退休职工,住冷水滩区XXXX路零陵XX宿舍X栋X楼。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易XX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冷水滩区X镇XX路(零陵XX家属宿舍)X栋XXX号,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号的房屋归李XX所有。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XX在发出执行公告期限内自动履行迁出位于冷水滩区X镇XX路(零陵XX宿舍)X栋XXX号杂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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