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组,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永州市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鲁XX,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X乡XXXX村X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州市X村XX组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X村XX组有征地补偿款在该组会计鲁XX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州市X乡XXXX村X组以鲁XX名义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