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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刑执字第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雷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组。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雷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冷水滩区交警大队扣某了被执行人雷XX的肇事车辆(车牌号:赣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雷XX的轻型货车一辆(车牌号:赣x)。

二、被执行人雷XX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冷水滩区交警大队保管。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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