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X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雷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组。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雷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冷水滩区交警大队扣某了被执行人雷XX的肇事车辆(车牌号:赣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雷XX的轻型货车一辆(车牌号:赣x)。
二、被执行人雷XX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冷水滩区交警大队保管。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