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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19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路X号,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X区X路X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湖南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XX、湖南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XX、湖南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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