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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市X区××局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市X区××局,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男,19××年××月××日出生,

汉族,××区X区××局工会主席,现住××区××路××号,特别授权。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区X镇××村X区××车队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镇××站,特别授权。

原告××市X区××局诉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增辉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丽萍、人民陪审员唐茂满组成合议庭,于5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花担任记录。原告××市X区××局委托代理人唐智、蒋××、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刘世亮、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X区××局诉称:2009年4月28日被告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所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X路X号14间门面租给被告,租金每年672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期16800元。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09年6月至12月的租金,但没有经××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同意自2009年5月开始将门面擅自转租。2010年1月区××交通规费征稽所整体资产转至××市X区××局,原告因被告存在拖欠租金、转租牟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未经原告同意拆改下水道等行为,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判令1、解除被告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移交所承租的门面;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2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市人民政府×政发(20××)X号文件,欲证明根据湘政发(20××)X号文件的要求20××年12月底××区交通规费征稽所予以撤销并将资产移交××市X区××局,原告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欲证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与被告租赁关系;

证据三、原告2010年4月2日发给被告的通知及邮寄回单,欲证明被告存在转租、改变使用性质;

证据四、被告与××市女书说唱艺术协会的租赁合同及收据,欲证明被告的转租行为;

证据五、2010年4月16日原告发给被告的通知,欲证明原告要求终止合同;

证据六、2010年10月22日原告发给各承租户的通知,欲证明被告的转租行为;

证据七、工商登记资料,欲证明被告的转租行为。

证据八、被告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欲证明被告的××市X区××运输车队,系2010年1月12日成立。

被告朱××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2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一直在找××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租金,后来将租金提存,不存在违约;3、转租经过××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同意。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租赁合同,欲证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与被告的租赁关系;

证据二、收费通知及邮局的退改批条,欲证明被告多次把房租交给原告,原告拒绝接受;

证据三、公证书,欲证明被告将2010年的租金提存公证处;

证据四、出庭证人刘××的证词,欲证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同意被告转租,及被告主动交租金的行为;

证据五、出庭证人吕××的证词,欲证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知道被告转租门面并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七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五、六真实性有异议。

2,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三没有提出异议;对证据二认为没有收到;对证据四、五认为不属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四、七、八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三、五认为不属实,该证据是否已经由被告签收,无查收记录,故本院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六认为不清楚,与本案无关;该证据有各承租户的签名,应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2,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三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原告拒绝签收的记录,且本院当庭开封,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证据四、五,因证人当庭作证,客观真实,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市X区××运输车队于2003年8月登记成立,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朱××,2009年11月20日注销;2010年1月12日又重新成立,业主变更为朱××。2009年4月28日××区交通规费征稽所与××市X区××运输车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所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区××路××号14间门面租给××市X区××运输车队,用于车队扩展业务,租金每年672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期16800元。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市X区××运输车队支付了2009年6月至12月的租金。在房主××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的同意下××市X区××运输车队将部分门面转租给滨江渔具邓××等人(这部分租户原已在××区交通规费征稽所承租门面,未能清退的),并对部分的门面装修、改建;2009年6月××市X区××运输车队又将另部分门面出租给××市女书说唱艺术协会等,个别门面租金提高到每月800元;××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对此明知,并予以默认。

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发(20××)X号文件下发×政发(20××)X号文件,文件规定,为实施××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机构编制及人员安置方案,市X区交通规费征稽所撤销,其固定资产及财物经审计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移交市X区X路局。2010年1月××区交通规费征稽所整体资产转至××市X区××局。

2010年2月朱××向原××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的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提出缴纳租金,刘文雄告知朱××,找接收单位交款。××市X区××局接收资产后没有及时通知××市X区××运输车队。4月16日××市X区××局通知××市X区××运输车队,要求终止合同。××市X区××运输车队表示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交纳租金,双方不能协商一致。2010年4月30日××市X区××运输车队通过邮局发函给××市X区××局称:我队在2010年4月以来多次找贵局,要求支付租金,但不知何故贵局相关人员总以种种理由不予收取。为此我队特通知贵局,望贵局在5月15日前指定收取租金的时间和方式,否则我队将依法将租金向相关部门提存。因提存租金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双方带的损失将全部由贵局承担。但××市X区××局拒绝接收该邮件,邮局于5月4日将该邮件退回××市X区××运输车队。2010年10月28日××市X区××运输车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2010年的租金67200元提存至冷水滩公证处。2010年12月28日原告以被告存在拖欠租金、转租牟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而酿成纠纷。

另查明,2010年10月22日原告向××市X区××运输车队转租的租户下达通知,要求其重新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市X区××运输车队与××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因体制改革撤销了××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并将资产全部移交至××市X区××局,故××市X区××局有权处理原××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的资产包括已租赁的门面,是适格的主体。××市X区××运输车队租赁门面后在原××区交通规费征稽所的同意下对部分门面进行转租、改变使用性质,符合法律规定;其对另部分门面转租的行为,原××区交通规费征稽所是明知的,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租。××市X区××局接收资产后,没有及时通知××市X区××运输车队的经营者,而××市X区××运输车队提出交纳租金时,××市X区××局拒不接收,导致××市X区××运输车队向公证处提存租金,这说明××市X区××运输车队一直在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市X区××运输车队拖欠租金的事实;另原告诉称××市X区××运输车队转租门面提高租金及拆改下水道的行为,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原告诉请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市X区××局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80元,保全费83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市X区××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增辉

审判员郭丽萍

人民陪审员唐茂满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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