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镇××村X组。
被告××市X区××煤矿,住所地冷水滩区X村。
法定代表人唐××,矿长。
原告于××诉被告××市X区××煤矿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诉称:2010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市X区××煤矿挖煤时,不幸被井上跨下的煤矸砸伤,伤后在祁阳观音滩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构成8级伤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880元。
被告××市X区××煤矿辨称:原告的赔偿请求金额过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市X区××煤矿挖煤时,不幸被井上垮下的煤矸砸伤,伤后在祁阳观音滩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构成8级伤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医药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市X区××煤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于××赔偿款55000元;
二、原告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市X区××煤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