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住(略)。
原告钱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镇××组。
委托代理人周××,女,19年××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号××室,系原告钱某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镇X村委会××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了原告钱某、钱某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某、钱某诉称:二原告之父钱某生与被告胡××系好友,2009年5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之父钱某生借款37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09年7月,原告之父钱某生因病去世,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的借款37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辩称:原告所述是实,我同意在今年7月份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钱某系钱某生的子女,钱某生与被告胡××系好友。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09年5月20日向钱某生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09年7月22日,钱某因病去世,原告钱某、钱某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酿成本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自愿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钱某、钱某借款37000元;
二、原告钱某、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胡××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