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市X村××组。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邓××,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市X村××号。
原告谭××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谭××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向原告父亲借了几万元外出做生意一直不回家,对家不闻不问,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辩称:我同意离婚,也愿意抚养小孩。
经查: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年××月××日原、被告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现原告谭××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邓××离婚,构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提出离婚,被告邓××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由原告谭××抚养至成年,被告邓××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1年1月起每月31日给付原告谭××至小孩成年,小孩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以上)凭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双方各承担一半,以上费用由被告邓××直接汇入原告谭××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
三、被告邓××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