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才岗,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蒋某某因与被告石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某与石某自愿离婚;
二、石某自愿给付蒋某某经济帮助x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