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男。

被告周××,女。

原告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小兰独任审理,于2011年4月1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旖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蒋×及被告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8日经电视红娘征婚节目相识,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与原告共同居住,也不举行婚礼。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在人品和性格上存在严重问题。经过原告及其父母的规劝,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并威胁恐吓原告父母,致使双方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婚前,原告父母依习俗给付了被告父母彩金聘礼21690元。2009年7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购买了冷水滩区X区的房屋一套,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金聘礼20000元;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还清冷水滩区X区X栋X层A座房产所贷银行欠款,原告将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未按期还清全部银行贷款,以该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偿还银行全部贷款;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婚姻关系。

被告周××辩称,原、被告相识后,感情很好。虽然原告以前结过一次婚,但被告对原告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对此并不在乎,原告与被告结婚是慎重的。婚前,原告并没有给付被告父母分文彩礼。婚后,考虑到原告系再婚,以前举行过婚礼,被告就考虑等原告调回冷水滩工作再举行婚礼。结婚后,由于原告工作繁忙,双方每个星期在一起的时间有三四天,但是被告仍对其前妻念念不忘,也经常与别的女人上网聊天、打电话,原、被告为此发生过争吵,原告还曾经拿菜刀准备砍被告。在2011年过年时,被告的父亲还看到原告和一个女人手牵手在滨江公园散步。尽管这样,被告仍然对原告有深厚的感情,也非常尊敬原告的父母,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关于在远志新外滩小区购买的房屋,原告是清楚的,是被告出资购买的,只是借用了原告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基本事实:原告于2008年7月离婚后,通过永州互动频道2009年3月8日的电视红娘栏目与被告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于2009年6月8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告在零陵区X区工作,结婚后,双方两地分居,被告有时前往零陵区原告的房屋处居住。2010年10月前,原告也每周前来冷水滩区与被告开宾馆居住。2011年3月,被告前往零陵区原告的房屋居住过,此后未再见面。2009年10月,因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提出离婚,原告为此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也怀疑原告有外遇,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虽然恋爱时间较短,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是较好的。由于两地分居,相互沟通、交流不够,相互之间产生了一些误会和摩擦,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原告系再婚,只要与被告多沟通、多交流,相互信任、互谅互让、懂得珍惜,是能维系好婚姻和家庭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蒋×与被告周××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